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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指南

2022.09.19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实施主体: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即企业在系统上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如需补齐补正的,自企业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企业提交的资料不能清晰、直观地说明符合产业政策的,可以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5.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二、申办事项及办理权限

(一)新办鼓励类外资项目免税确认

1.申请范围: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资项目

2.申请时间:应于项目核准或备案完成后、项目进口设备前提出申请。

3.办理权限:投资总额3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确认。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确认。

(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1.申请范围: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其用途超出对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范围的,可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技改项目资金来源须为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贷款资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方可按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2.申请时间:应于项目核准或备案完成后、项目进口设备前提出申请。

3.办理权限:投资总额3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确认。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确认。对同时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确认。

(三)确认书变更

1.申请范围:对已办理免税确认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可申请变更确认书。

2.申请时间:项目执行期限到期之前提出申请。

3.办理权限:由原项目免税确认机关出具变更文件。

三、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新办鼓励类外资项目免税确认

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请示)(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①应包含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说明、执行年限、用汇额等;

②同一项目符合两个及以上鼓励类产业条目,应就项目各部分符合的产业条目分别说明,用汇额和设备清单也要加以拆分,表述为“某某项目(某某部分)”;

③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符合鼓励类条目,应在项目名称中将符合条目的部分单独标注出来,表述为某某项目(某某部分),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进口设备清单均分别标注;

如:项目投资总额:XX万美元(其中某某部分XX万美元)

项目用汇额:XX万美元(其中某某部分XX万美元)

④项目总投资:应与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投资总额保持一致,按实际币种填写,并折合成万美元;

⑤项目用汇额:币种应为万美元,与进口设备清单总计相匹配;

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指项目规划的产能情况,应与备案或核准文件内容一致。

2.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七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①包括一次性确认所有进口设备和分批次确认进口设备两种情况。一次性确认所有进口设备需提供设备总清单;分批次确认进口设备需提供设备总清单、已确认过的设备清单及该批次拟确认的设备清单、情况说明(需说明设备型号、价格、国别未确定的原因等情况);

②国别/地区一栏,最多填2-3个国别或地区,需明确进口的具体国家或保税区;港澳台地区需要写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字样;内地保税区需写明,例如,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中国厦门保税区;

③规格型号一栏,没有具体规格型号的填“非标”或“定制”;

④“文号附表”,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填写为“渝发改外资确字〔202 〕  号附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填写为“发改外资确字〔202 〕  号附表”。落款须根据审核权限做相应调整。

3.外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4.营业执照(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5.项目内外资比例情况说明(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6.可说明项目符合产业条目的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②对需详细说明论证项目符合产业条目的,可单独形成说明文件;

③其他证明材料。

7.对外方增加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等有关增资的证明材料。

(二)确认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

1.需提供要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①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应包含已出具确认书情况、设备清单执行情况、本次拟申请设备情况等;

②已出具的免税确认文件;

③设备清单:包括历次已确认的设备清单、本次拟确认的设备清单(一式七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设备总清单(总清单有变动的需附情况说明);

④外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

2.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年申请不得超过2批。

(三)确认书变更

需提供要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①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应包含已出具确认书情况、设备清单执行情况、需变更事项、变更事由等;

②已出具的免税确认文件;

③变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④外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⑤其他有利于说明变更情况及事由的相关材料。

2.对于变更事项较多,拟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需收回已出具的确认书原件。

3.对已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变更的,需收回已出具的进口设备清单,并提供七份变更后的进口设备清单表,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4.项目变更应在项目执行期限到期之前提出。

(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1.需提供要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①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②原项目以及技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③营业执照;

④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⑤设备清单;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如原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技术改造项目如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只能在办理第一批设备时提出申请。办理该证明需相关行业专家出具评审意见,说明论证相关设备的技术或参数要求较高,并经公开招标程序证明无国内供应商竞标。

3.技改项目再技改也可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为准。

四、操作说明

1.企业进入网址http://113.207.113.57:8013/shb-hl/,或者登陆“渝快办”(重庆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投资项目服务,使用法人用户账号登陆后,在服务清单——申报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免税中,选择相应类型开始申报。

2.企业可先查询已备案或核准(有项目代码)的项目,在已备案或核准的项目中选取需要办理免税确认的项目进行申报,包括新办、后续批次设备清单确认、变更。新办项目完成后便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后续批次设备清单确认、变更。新办中如果选择属于技改项目,则进入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相关程序。

3.提交材料和反馈修改意见均通过免税确认办理系统,通过其他途径提交或提交未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4.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外资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导和协助辖区内企业办理后续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宜。

五、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72号)。

4.《海关总署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7.《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

9.《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107号)。

10.《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1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

1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

 

附件:1.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请示模板

      2.办理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确认的请示模板

      3.项目变更请示模板

      4.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登记证明的请示模板

      5.进口设备清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