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18号
2024.12.02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就医群众费用负担,现将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范围
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
二、治理要求
(一)附件所列相关项目价格为治理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
(二)市医保中心、各区市医保局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其他事项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医保支付工作。各区市医保局要加强对本区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