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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24.10.31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电话:0451-88830062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邮编150036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