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卫审批〔2021〕13号

2021.08.10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卫审批〔2021〕1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区行政审批局、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和要求,持续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号),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加快“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精准确定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目录清单。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全面梳理、编制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具体工作包括:1. 落实市级第一批清单。市卫生健康委已于2021年7月15日前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一批清单(见附件)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示内容包括配套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并加强落实清单的监督检查。2. 扩大清单范围。按照“减证便民”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对照经清理保留的证明事项,对市级清单(见附件)外需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摸底、梳理、核对和论证,并将拟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说明汇总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3. 持续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新情况,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卫生健康系统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新要求,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确定目录清单时应当针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完善工作制度。参照《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苏司通〔2021〕14号)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办事指南,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相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制作和公示等要随动态调整的要求不断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实施分类核查。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确定承诺核查方式:1. 在线核查。风险较小、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的证照类证明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在线核查;2. 现场核查。具有一定风险,需要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的证明事项,应当进行现场核查;3. 协助核查。相关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在线或现场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4. 公示核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在办事大厅、街道(社区)公示栏等场所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加快出台卫生健康领域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市场监督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注重风险防范化解。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建立告知书承诺书公示制度。具备条件的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是国家、省、市深化行政审批便民化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各区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加强改革工作与政务服务、“证照分离”、“互联网+监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叠加效应。

(二)积极宣传,加强引导。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申请人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告知承诺制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规范流程。我委已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的办理规程,后续事项将动态调整、持续更新,各区可参照我委规程制定本区的办理规程。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考核有结果,不断提升办件量。

(四)总结经验,持续探索。各区在已经推行现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主动研究梳理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市清单以外的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五)整理台账,做好迎查。全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各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内部考核监督,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应制定工作方案,并注意在工作中搜集整理资料(文件、图片、视频、信息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迎接相关工作督查和考核的准备。

 

附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市级第一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市级主管

部门

1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市卫健委

2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