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聊医保发〔2021〕60 号
2021.12.03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度假区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 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 13 号)、《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公布工作,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
附件: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