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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再委托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部分审批事项的公告

2022.09.28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精神,我局决定不再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已取消)、“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经营企业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资格的批准”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及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自10月1日起,以上事项除1项取消外,其余5项均由省药监局负责实施。10月1日前市级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