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4号

2020.07.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桂医保发〔2020〕4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调整制定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享受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目录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配药时使用的葡萄糖注射剂、氯化钠注射剂和灭菌注射用水,纳入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注射类抗菌药物在有明确感染证据使用时,医保基金方予以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将临床治疗必需的中药饮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


三、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按各统筹地区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二)“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定点医药机构均可取药的谈判药品,按以下标准支付: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取药的,统筹基金按乙类药品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60%。


3.属于慈善援助项目援助部分的药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对照工作,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文件下载:


附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