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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1〕11号

2021.11.23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省参与了十二省(区、市)组成联盟,开展了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并于2021年7月20日产生拟中选结果。为确保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和使用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含国有控股企业) 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十二省(区、市)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及其采购量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医用耗材。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接骨板系统包括普通接骨板系统和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成套使用。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通过湖北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以下简称省价采网,http://www.hbjgzc.com/)下载。

中选产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平台,http://www.hbyxjzcg.cn/)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和协议采购量在省药械平台采购,患者按其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采购量为 “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联合采购平台”上确定的协议采购量(详情通过省价采网下载)。

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对于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之外的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在省药械平台挂网的,暂停挂网交易;未挂网的不得申请挂网。

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对于中选企业产品以外的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即非中选产品,按其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以不高于同企业全国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最低价,且不得高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各采购包二级目录基准价(详情通过省价采网下载),在省药械平台阳光挂网采购,其采购量纳入监控管理。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中选产品增补挂网

2021年11月24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在省药械平台完成增补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

1.2021年11月29日前,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并通过省药械平台建立配送关系,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建立配送关系工作的通知》执行。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

2.2021年12月25日前,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中选耗材购销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协议过程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的PDF文本分别由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上传至省药械平台,由医疗机构上传至属地市州医保部门。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生产、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顺利执行。

(三)价格调整和执行

2021年12月25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调整中选产品价格;2022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2年1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供应和采购

1.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中选耗材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监管。采购周期内,应保证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须建立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如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患者因使用中选耗材生产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该中选企业将被列入违规名单,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2.中选产品的相关配送企业应在省药械平台注册、取得医用耗材配送资格,并按中选价格配送,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采购周期内,若配送企业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名单”,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与此同时,中选企业应及时选择其他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中选企业的协议采购量。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实际使用量的70%,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完成中选企业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在剩余采购量范围内,可采购同品种其他未中选的适宜产品,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企业产品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期满。医疗机构填报的需求量,按照各采购包进行考核。本包内,同一企业二级目录下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可根据临床需求相互调剂。

4.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省药械平台进行网上集中交易,严禁线下采购中选产品或采购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严格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5.各地要加强对非中选产品和外固定架系统等同类可替代产品的使用监测,对于使用量异常增加的,医疗机构须作出情况说明。

(二)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

1.接骨板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套螺钉价格,髓内钉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件价格,成套使用时不再收取配套螺钉或配件费用。医疗机构线上采购时,不用对配套螺钉或配件单独下单采购,中选企业应当根据临床需求,足量、成套供应接骨板系统或者髓内钉系统中的配套螺钉或配件。临床单独使用的普通接骨螺钉和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的中选价格含伴随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中选价格单独采购和收费。

2.医疗机构开展骨科创伤类手术产生的消毒费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收取消毒费用。相关骨科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的,经评估后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3.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货款结算

1.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各市州医保部门按照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所属地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其中,首期在购销协议签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 60%后拨付,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 90%。

2.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成本,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3.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市州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4.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基金预付政策。

(四)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1.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参照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政策。

2.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未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及时回款等行为进行惩戒,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对于不按规定供应和配送的,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