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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琼卫科教函〔2024〕78号

2024.12.13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海南医科大学及附属各医院,省疾控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卫生健康系统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并研究确定了第二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一并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抓好贯彻执行,并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有效履职做好必要的支持保障工作。

附件: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2.第二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校对人:林昌

 

 

附件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跨专业的综合优势,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决策咨询,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海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的专家组成,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并聘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审批的相关技术评审工作,包括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等;

(二)参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人员培训;

(四)参与研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省内外发展趋势和动态,及时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战略咨询和决策建议;

(五)参与研究和制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制度规定、标准指南、技术规范;

(六)参与省内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技术评审、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组织筹办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培训、调研、评估、咨询等活动。

第十一条  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协助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职责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违法、犯罪、不诚信行为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标准要求;

(四)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评审及咨询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资料;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检查、培训、咨询、论证等活动;

(三)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参加相关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等有关要求,遵守相关保密、回避规定;

(四)对所承担的评估论证结果负责,并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法律连带责任;

(五)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身体等原因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批准。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四)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

(五)未经专家委员会成员许可,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成员组织开展活动;

(六)评估检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

(七)擅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工作任务需要,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专家组原则上包括3位及以上专家,人数为单数。

第十九条  委托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长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指定。

第二十条  专家组采用现场评审、会议评审、监督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通过视频、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二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按姓氏拼音排序)

 

一、名誉主任委员

符生苗  海南省人民医院研究员

二、主任委员

高小玲  海南省人民医院医学检验中心主任

三、副主任委员

马  焱  海南省疾控中心检验检测首席专家、检验检测所

负责人

桑圣刚  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魏小斌  海口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四、委员

陈鑫苹  海南省肿瘤医院检验科主任

崔  蕾  海南省疾控中心检验检测所微生物检验室负责人

韩  慧  海南省血液中心检验科主任

胡红焱  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检验科主任

胡  莉  琼海市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

黄春梅  三亚市疾控中心主任技师

黄  会  海口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黄  涛  海南省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侯  萍  海南省疾控中心副主任技师

蒋翡翎  海口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李  洪  琼海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李  平  海口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科长

梁  培  海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处研究员

裴  华  海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王  波  海南省人民医院学科建设部副部长

王海艳  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

王少玲  海南省疾控中心主任技师

王艳燕  海口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副科长

王玉丰  三亚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

吴  彪  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主任

吴南卫  三亚市疾控中心检验所所长

吴  翔  海南省中医院检验科主任

夏威夷  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邢  楣  文昌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羊  娜  儋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

尹飞飞  海南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党支部书记

于  莉  儋州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张娇珍  海口市中医医院检验科党支部书记

曾祥洁  海南省疾控中心科研信息处质量管理室负责人

郑  俊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郑  青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

钟业腾  海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主任技师

朱  雄  三亚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附件列表:
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