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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4〕84号

2024.06.27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管理办法》),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材料申请,其中,区(县)医疗机构相关材料同步抄送属地医疗保障局;符合《新增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交材料申请,相关材料同步抄送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按《新增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如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新增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一次性告知补充相关材料后,医疗机构未按时补充提交的,作不予受理处理。

二、市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年启动一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初审工作,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初审。初审时,选取不少于5人的医疗、医务、价格(收费)及医保等领域专家(专家人数为奇数,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论证,结合提交材料从新增项目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多方面的评估指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开展项目答辩,最终独立出具“建议立项”或“不建议立项”的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专家组应规范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价格要素内容。市医疗保障局将告知申请医疗机构专家论证结果,申请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意见。

三、省医疗保障局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可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满一年后,原提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转归申请。

四、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按《新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政府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收费。政府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价格,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医疗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医疗保障局(迳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今年度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请于2024年7月底前报送。

七、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局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