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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

2021.01.19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郭 伟

联系电话:0471—6944516、6923474(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jkc@163.com

 

 

2021年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经旗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所有受种者。

二、保险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且没完成补偿的病例。

三、承保单位

根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2021-2023年度全区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保险服务供应商,负责全区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保险的承保、理赔及后续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保险补偿范围和标准

保险期限内,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补偿范围参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实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1.造成受种者死亡、三级及以上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四级残疾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的异常反应病例,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误工费。

(1)死亡病例。

按照《内蒙古统计年鉴》公布的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者,补偿15年;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补偿20年。经济补偿金额=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2)残疾病例。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医学会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偿25年: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补偿系数1—0.1。

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

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

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

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

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

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

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

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

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

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3)四级或未分级病例。

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按以下办法凭有效凭证一次性补偿。

医疗费: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症之日至提出补偿之日期间诊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不包括原发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出现临床表现后1年内陪护人员(限1人)的陪护误工费,按当事人发病当年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实际陪护天数计算。

交通费:为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受种着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病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最多不超过1万元。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排除病例。

对于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排除病例的,给予一次性赔偿,补偿金额视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确诊病例。

五、救助等其他服务

为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权益,承保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限内经调查诊断为以下情况的病例,提供相关救助。

(一)属于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承保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受种者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万元。年龄每增加1岁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8万元。

(二)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死亡的病例,给予死亡遗体运送费、死亡丧葬费和遗体冷冻费,凭据支付,最高限额各5000元。

(三)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和救护车费用。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0元/天,限额2000元。

2.住院营养费=住院天数×30元/天,限额2000元。

3.住宿费:最多为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130元/人/天,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有效票据补偿,限额2000元。

4.救护车费,限额5000元。

六、补偿流程

(一)调查诊断。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接种单位或受种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应由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其中受种方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由盟市级或自治区级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二)接报案处理。对于调查诊断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排除或偶合症的病例,属于保险责任的,由接种单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要及时介入调查处理,专人负责与受种者或监护人沟通联系,配合当地做好受种者及其家属安抚及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受理理赔。对于属于保险补偿范围的案件,保险公司负责收集审核案件相关补偿材料。

受种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等;

3.受种者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4.其它材料。

鉴定费、尸检费等费用票据原件;法律费用单据;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补偿处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以及本实施方案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受种方共同签署补偿协议及授权书。受种方收到补偿款后,补偿终结。受种方如对保险补偿金额不满且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及授权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保险期限内,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应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