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医保疾病诊断等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的通知
厦医保中心〔2021〕21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函〔2021〕16号)精神,为落实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医保疾病诊断等编码应用和信息系统调整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用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
自2021年3月11日起,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传送相关信息,医保信息系统停止对旧代码支持,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与《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的映射文件由医保中心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可在ftp://172.18.222.1/十五项医保编码贯标/目录下获取映射文件。
二、关于适配和支持国家医保药品编码长度
国家医保药品编码中西药代码为23位,超出我市相关项目编码原有最大长度(20位)。为落实贯标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做好信息系统调整,适配和支持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最大长度要求。2021年3月1日起,我省发布应用于结算的国家医保药品西药编码将直接使用23位编码,不再作位数调整。前期已发布的在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基础上截除第2-4位形成的20位结算编码也将恢复为23位,并根据国家医保局平台发布信息更新后重新发布,定点医疗机构可在ftp://172.18.222.1/十五项医保编码贯标/目录下获取新发布的编码及新旧编码映射文件。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切换应用经发布的23位西药编码结算,自2021年4月1日起,医保信息系统将停止对涉及截除位数处理的西药旧代码的支持。
三、关于做好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双码运行相关工作
为确保医保医用耗材贯标工作平稳开展,我市计划于2021年3月下旬对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实行“双码”传送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在传送我省耗材结算编码的同时,应同步传送相关医用耗材所映射的国家医保耗材编码。定点医疗机构应先行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和运行环境适配,确保编码映射到位后及时上线“双码”运行功能。医保部门将根据省医保部门工作安排于3月初将相关编码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可登录FTP获取。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对本机构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收费耗材进行编码映射,并做好“双码”传送相关工作。
四、关于医保接口规范
为落实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同时为配合跨省联网结算工作的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务必接收医保接口返回的“参保地行政区划”信息,通过“参保地行政区划”和“社会保障卡号”准确识别参保人;我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发布了新接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可在ftp://172.18.222.1/十五项医保编码贯标/目录下获取。
联系人:药采科:李安春 2892585
结算科:汤炎 2892587
信息科:李良延 5395263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下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