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2024年2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4〕5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营房村村卫生室等31家医疗机构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31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北京市肛肠医院等48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48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学各庄村雪飞村卫生室等1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12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团结湖药店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已注销,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恢复协议
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阜成门店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该零售药店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该零售药店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该零售药店及时签订服务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2月7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