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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行增补品种调出支付范围的通知-新医保〔2021〕97号

2021.09.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医保〔202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明确“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由地方按规定增补的453个药品,尚有358个药品在支付范围。现就原药品目录中自行增补药品调出支付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行增补药品中非民族药的305个品种(见附件)全部调出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统筹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及时做好医保药品信息更新工作。同时,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做好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调出医保支付范围的305个药品品种名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