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精神,稳步推进我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12日前将具体意见发送至至邮箱gxybjdyc@163.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附件: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累计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25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三)支付比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即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别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一级及以下 | 60% | 65% | 40% | 35% |
二级 | 55% | 60% | 45% | 40% |
三级 | 50% | 55% | 50% | 45% |
(四)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线、基金支付限额;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政策执行。
本通知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