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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68号

2021.09.2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21〕6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和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1年9月24日前,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做好中选药品调货、备货,各医疗机构做好采购执行准备工作。10月11日中选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2021年10月15日,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山东)中选结果,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二、采购周期

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购销协议签订、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结算、医保支付、质量和供应监管、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参照《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7号)执行。

四、与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衔接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YPDL2020-1)》,山东省首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与国家组织第五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2021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医疗机构按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落实采购和使用工作。同企业在省集采中选价格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国家组织第五批集采未中选的药品,属省集采第一评审组或第二评审组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暂按省集采中选结果挂网,按省集采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不提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在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企业供货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时,医疗机构可优先采购使用,并按次月底政策要求及时结算药款,根据统一安排纳入直接结算;属省集采第二评审组且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如挂网价调整至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以下,可维持挂网1年。

五、残缺规格中选品种供应企业遴选

山东省医疗机构有报量数据的残缺规格,根据以下原则遴选确定供应企业,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GY-YD2021-2)”,覆盖同品种残缺规格较全的中选企业优先,按照中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与能够提供残缺规格的中选企业依次开展带量询价。如询价不成功,则全国集采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提供的残缺规格产品均按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后挂网,由医疗机构从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采购。

六、建立集采药品信息联动机制

建立医保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确保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精准落地。对国家集采后需进行挂网信息调整的药品,包括:通过折算可视为中选品规管理的药品、省集采第二评审组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因残缺规格重新遴选的药品等需医保结算系统调整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挂网信息调整2个工作日内将药品信息(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包装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本位码、批准文号、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推送省医保部门,省医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统筹地区完成医保结算系统调整及定点医疗机构对应使用,并在收到国家新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便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及费用结算。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