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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315号

2020.11.25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京药监发〔2020〕31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各直属分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服务行为,提升首都药品零售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众获得感,营造百姓满意的药品消费环境,现就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服务,满足公众多样化用药需求

  各单位要鼓励辖区有条件的、群众需求较多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拆零销售、24小时售药、送药上门等药学服务工作,满足公众多样化的购药需求。对于我市分级分类为三类一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按照GSP的要求配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药品拆零服务,对于二类及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按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药品拆零服务。

  二、加强指导,发挥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是当前我国群众除医疗机构外获取药品和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各单位应依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在紧盯药品质量监管的同时,要持续指导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服务行为。

  三、严格监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GSP要求,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做到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履行审方职责。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将上述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提高服务意识,以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和用药安全为核心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场局应将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拆零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季度第一周报市药监局药械流通处。市局将针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对发现履职不到位的,予以公示并限期改正。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