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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1号

2021.10.21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县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以下简称“全省指导规范”)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十大类28项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

(一)严格落实全省指导规范。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各市、县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和办事指南》(附件1、2),使用统一的工作样表(附件3)。在服务场所对外公开可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对不在全省指导规范范围内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六统一”和“四最”的要求予以规范。

(二)压缩办理时限和申报材料。各市(州)要结合我省政务服务网已实现51本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信息,进一步压缩“承诺办理时限”和“办理材料”,实现全市范围内“承诺办理时限”和“办理材料”统一。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探索“免申即享”“跨市通办”“服务下放”等服务模式。

(三)确保“医疗费用报销一事联办”按时上线。要落实《“医疗费用报销”一事联办主题业务流程优化方案和事项标准规范》(鄂医保发〔2021〕45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等事项网上办理,确保年底前完成“医疗费用报销一事联办”主题上线运行和应用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渠道,实现更多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专人专责动态维护机制。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建立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维护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规范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变更、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更改,以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指导规范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确保严谨准确。

(二)定期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每双数月份的20日前报送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落地情况统计表(附件4),每半年报告全市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落地情况,首次报送时间均为2021年12月20日。

(三)强化跟踪指导督办。省医保局将对落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行风建设和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提升重要评定内容。各市(州)医保部门具体负责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5),于10月26日前报省医保局联系人。

 

附件:1.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

2.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3.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样表

4.市(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落地情况统计表(略)

5.市(州)负责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工作人员信息表(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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