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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不得将细胞因子 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项目 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6号

2020.08.0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医保发〔2020〕16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审上特函﹝2020﹞45号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含树突状细胞治疗、修饰自体肿瘤主动免疫治疗)项目医保支付相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原劳动保障部等5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的要求,各地不得将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含树突状细胞治疗、修饰自体肿瘤主动免疫治疗)项目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医保诊疗项目管理,及时检查更新完善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加强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举一反三,确保审计发现的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对审计发现违规收取“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项目费用的3家医疗机构,在2020年 7月31日前追回违规支付医保基金,约谈相关责任人,并按协议规定扣除相应平时考核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报告同步报省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