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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桂卫办发〔2021〕2号

2021.06.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桂卫办发〔2021〕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建设了广西互联网服务医疗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现就做好监管系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监管系统,能够更加高效的对我区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人员信息、处方、诊疗行为记录、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各项指标进行收集,定期评估医疗质量安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医疗行为,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二、监管内容

互联网医院机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人员、预约挂号、电子处方、电子病历、不良事件、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数据信息。

三、需要上传数据信息的医疗机构

全区获得审批通过的互联网医院。

四、数据信息的上传要求

(一)互联网医院应当在收到执业登记机关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1周内按照监管系统上的要求上传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设备、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备案信息,此后如有变更,需在1周内及时更新上传。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预约挂号、电子处方、电子病历、不良事件等诊疗数据信息应当在产生的24小时内完成上传。

(二)截至2021年5月31日前已获得审批通过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在2021年6月8日前按照监管系统上的要求完成备案信息和既往诊疗数据信息的上传。

五、数据信息管理有关要求

(一)各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互联网医院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数据信息,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管理患者信息,保护患者健康隐私信息。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各设区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配监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因互联网医院名称变更,或注销、吊销互联网医院的,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我委将调整、关闭相关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监管系统的对接。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监管平台,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要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数据报送情况和诊疗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发布通报,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六、其他事项

监管系统申请对接测评总体流程详见附件1,与信息中心具体对接测评受理流程详见附件3,接口规范请登录监管系统后下载查阅。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江捷、孙候金  07712811550转0 ,主要负责互联网医院系统与监管系统的对接测评和监管系统运行、维护、登录、使用等技术问题。

自治区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李昱 13707716405,负责互联网医院系统与监管系统对接测评的申请审核及账号密码的发放。

委医政医管处:钟力,0771-2856012,负责政策解读。

系统QQ群咨询:136470206(入群请填写所在机构名称)。

 

 

附件:1.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申请对接测评总体流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对接测评业务授权书

      3.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对接测评受理流程(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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