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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省直医保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1号

2021.06.0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21〕1号

 

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着力解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备案难题,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省直医保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简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分类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将目前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统一调整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将目前的异地转诊转院、出差、探亲、临时外出突发急危重症等人员,统一调整简化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办理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渠道

按照“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即时享受”的原则,省医保中心不再审核参保人备案材料。上述两类人员异地就医前,通过下载并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办理开通异地备案联网直接结算服务;也可通过省医保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C20号窗口)或电话(0531-81286762)办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当次办理当次有效。

三、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的待遇政策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联网医疗机构持社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医保待遇与在参保地就医相同,不降低报销比例。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要求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急诊证明等材料。参保人临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省内异地就医个人首先自付5%,省外异地就医个人首先自付10%;未联网结算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按鲁医保发〔2019〕4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