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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0.04.2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在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防止疫情反弹,经研究,决定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具体检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地市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开展检查工作,并对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及其他存在人员密集作业场所的重点单位开展抽查。
县(区)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附件1、附件2),对20人以上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全覆盖。
二、检查重点
(一)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将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员工健康监测、工作场所以及个人防护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外来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对建筑施工等外来人员较多的单位,重点检查人员健康管理、宣传教育以及员工就餐和集体宿舍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存在人员密集作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对存在流水线作业等人员密集作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作业场所人员登记、工作场所通风以及场所清洁消毒和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以专项检查推动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在做好复工复产的同时切实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确保取得防控效果。
(三)及时总结报告。各省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请于2020年5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典型问题(案例)。
联系电话:010-62030961??62030958
010-62030954(传真)

附件:1.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表

2.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