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黔医保事务中心发〔2020〕6号

2020.05.06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结合省本级医保经办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具体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式运营3个月的零售药店;

(二)遵守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医保工作的人员;

(四)有稳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符合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设备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实际在职在岗;

(六)解除服务协议后满三年,并符合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资料

(一)《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确认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营业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场地平面图复印件(标准面积、功能分区等);

(五)实际在职在岗职工花名册;

(六)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

(七)其他补充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自评符合申办条件的零售药店填写《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备齐申办资料,向省医疗保障事务


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提交申请及资料。零售药店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省医保中心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受理表》(附件2),建档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填写《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补正通知书》(附件3),零售药店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后决定是否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实地考察

由省医保中心承办,负责组织实地考察小组,对零售药店提出的申办事项进行考察核验,具体内容如下:

1.申办资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实地考察相一致;

2.是否具备药品、医用消毒用品、医用器械等“进销存”管理制度,是否具备规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3.营业场所环境、面积、营业范围等是否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证照相一致,是否符合医保等有关部门设置要求;

4.营业场所是否进行区域划分,是否有明显的药品和非药品销售区域标志;

5.是否配备执业药师,执业地址是否相符,是否真实在职在岗;

6.是否建立相应的医保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门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7.是否建立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管理制度;

8.是否配备医保联网运行的软硬件设备,硬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9.是否配备专门从事医保信息化系统管理的人员;

10.是否安装视频电子监控设备,设备运行及存储是否正常;

11.其他申报需要达到的相关要求。

实地考察完毕后,由考察小组填写《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实地考核验收表》(附件4)。

(四)综合评估

由省医保中心承办,组织评估小组,成员由省医保中心、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参保单位等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结合省医疗保障局规划、评估及程序、实地考察结果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医保中心办公会审定,考察评估工作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五)公示

省医保中心负责将签约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签订协议

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签约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省医保中心与其协商谈判签订《协议》。

(七)业务培训

省医保中心对签约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相关政策业务培训,确保顺利上线。

(八)联网运行

具备联网运行条件的签约定点零售药店,省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开通省本级医保信息系统。

四、定点零售药店变更

经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药店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经营地址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附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填写《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登记表》(附件5),省医保中心对申请变更事项进行实地核验无误后,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定点零售药店因故提出暂停医保结算的,须到省医保中心备案,原则上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省医保中心将对其停止结算医保费用。

五、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

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1年,签约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协议》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三年内不得申请省本级医保定点:

(一)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

(三)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结算的;

(四)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六)拒绝、阻扰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七)无故连续6个月不上传医疗服务数据,未开展正常医保服务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九)其他省本级《协议》中议定的终止服务协议行为的。

六、本规程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1.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机构申请表.pdf

2.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受理表.pdf

3.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补正通知书.pdf

4.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实地考核验收表.pdf

5.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登记表.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