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的补充通知-赣医保办函〔2021〕25号
赣医保办函〔2021〕25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现对《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的通知(赣医保办字〔2021〕1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范围内通用名下,但尚未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的药品,应对照使用《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0425修订版,见附件)中“医保药品名称”和“医保剂型”相对应的“原药品代码”栏内代码,按规定结算支付。
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0425修订版)删除了“医保支付标准”栏中“未报价制定,暂不纳入医保支付”“未启动制定,暂按甲乙类药品支付”数据信息。数据库完善后,“医保支付标准”栏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规定根据其“医保支付标准”和“2020版甲乙类”结算支付;“医保支付标准”栏无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规定根据其“2020版甲乙类”结算支付。
三、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启动实施《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信息系统维护、政策理解不一等为由影响参保群众按规定报销医保目录内药品。要不断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做好《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组织实施,认真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热情解答参保群众医保药品使用和支付方面的来信来访,第一时间帮助群众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医保药品报销“最后一公里”落到实处。
四、《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数据截至20210425)执行以来,有按自费结算数据库中“医保支付标准”栏为“未报价制定,暂不纳入医保支付”信息之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参保群众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报手续,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零星报销规定将参保群众个人负担药品费用补报,确保参保群众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附件:《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xlsx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