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2022年度自治区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新市监信函〔2022〕2号)要求,结合2022年自治区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自治区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2年度自治区医疗卫生健康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国家抽查内容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2.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3.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4.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6.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17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7.巩固落实《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4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45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22〕3号)工作情况,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内容
1.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2.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和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3.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4.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学校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时,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新市监信函〔2022〕2号)要求,主动与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文旅、教育部门沟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参与检查人员,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开展联合抽查检查。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中建立完善并动态更新与自治区联合抽查任务相对应的“两库一单”。
(三)各地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抽查任务的执行
(一)自治区随机抽查任务的抽取及下发
1.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22年6月通过“国家报告系统”下达了抽取任务数。已通过“国家报告系统”一次性将任务清单下发至各地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
2.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自治区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汇总辖区内需要调整的人员和任务清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国家报告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汇总辖区内需删除的任务清单并说明原因统一报本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本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向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申请,由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的抽取及下发
1.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结合2022年国家抽检计划,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清单,抽查任务清单比例为1:4(自治区级1,地州级4),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查后,于2022年6月将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清单下发至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接收任务后,应及时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任务后,应组织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协调联合抽查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完善工作。
3.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7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匹配检查人员,并牵头组建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任组长,协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作为成员,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协调安排检查用车。联合检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一协调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等,有序开展联合检查,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地核查原则上应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信息系统的应用
1.国家抽检任务。各级监督执法人员均应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及手持执法终端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并将监督信息上报至国家信息报告系统。无检测任务的,监督信息上报后任务完成;有检测任务的,在监督信息上报成功后,并通过国家报告系统填报与监督任务相关的检测信息,任务完成。抽查过程中,如需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必须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或手持执法终端生成行政处罚信息并上报国家报告系统。
2.部门联合抽检任务。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抽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抽检结果通过手机端或者PC端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
四、注重自治区医疗卫生健康领域抽查工作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抽查任务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抽查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统筹协调等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抽查工作中,监督检查任务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同级疾控机构负责完成。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二)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品产品清单于2022年10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于 2022年11月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食品处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实事求是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有关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我委将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食品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尚晓妮 叶斯波力
电话:0991-8567012 8560080(兼传真)
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联系人:衡德强
电话:18999101283 0991-3691261(传真)
附件:1.2022年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