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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0.11.27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0〕11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常态化开展,现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湘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前期已自愿参加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且按要求上报年度药品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湖南)中选结果,即55个中选药品及相应规格(详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0年11月28日在全省统一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以医药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药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医药机构首年(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规定执行。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省医保局下达的各市首年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首年约定采购量应及时通报给相关医药机构,并作为后续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开展相关督查考核、结算公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配送,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暂不做配送企业数量限制要求。

市级医保部门要靠前服务,在医药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可代表辖区内各医药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市级医保部门根据药品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等,制定购销合同,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到省采购平台;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加盖电子签章进行确认;相关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三)为进一步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购销合同签订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在线结算货款时,系统根据采购订单从预付医保基金中自动抵扣货款。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中选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药款。

    (四)购销合同期内,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要确保中选药品的及时供应保障,不得以产能滞后、管理困难、配送困难等为由,影响基层医疗机构、参与本次国家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合理订单的配送。对不能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企业,报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并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药机构必须按进度完成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没有开户等为由不采购使用中选药品,要严格遵照线上采购、在线支付结算、及时回款、禁止各种形式二次议价等工作要求。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

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药机构应结合临床需求继续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或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五)中选药品中,二类精神药品“右佐匹克隆片”,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继续按我省相关规定,通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监管网进行下单采购、网上勾兑,同时需在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配送、入库各环节确认,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定期通报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和相关工作情况。中选药品中,通用名、剂型同时属于湖南省抗菌药物专项采购目录的“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利奈唑胺片”、“克拉霉素片”、“头孢地尼胶囊(湖南中标剂型为口服常释剂型1)”,重叠的合同期内,医疗机构采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或我省抗菌药物专项采购中标药品,可合并统计成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六)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通用名下其他企业药品,实行限价挂网。其中,属于原研制药品、参比制剂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按不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或参照上海市梯度降价规则重新申报价格;其他仿制药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重新申报价格。不同规格、包装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未按要求申报或未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如现行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低于上述申报价格的,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无需再申报。

    未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第三批国家集采中标、但未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按不高于本药品中选价格主动申请在省采购平台直接挂网。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要健全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医保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协同落实各项监管、监测、激励、惩戒措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完成中选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直接挂网采购,非中选药品限价挂网等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附件)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