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开展2022年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2〕19号
京医保中心发〔2022〕19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规定,符合认定条件和具备执行医保协议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符合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本次可申请医保定点。
二、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承诺书(见附件2);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医疗机构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8日提交申请材料1、2、3,扫描件发送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接收材料专用邮箱,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时受理(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材料专用邮箱见附件3)。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二)市区评估
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区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区级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中医等部门函询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因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三)对外公示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在市医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议协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内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纳入定点范围。医疗机构完成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改造验收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障培训,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发放“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五)公布结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印发文件。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承诺书
3.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申请材料专用邮箱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申请材料专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