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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

2021.06.02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部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限分批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批下放权限、期限

  (一)下放权限: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等17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委托郑州市、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等7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下放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二、第二批下放权限、期限

  (一)下放权限:将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等16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其中:委托下放15项、直接下放1项);将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等14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其中:委托下放13项、直接下放1项)。

  (二)下放期限:

  委托下放的权限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直接下放的权限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三、下放权限的实施范围

  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自行政监管区域内。

  附件: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docx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