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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桂医保发〔2020〕77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8号),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支持和促进包括壮瑶等民族医在内的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现就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桂医保发〔2019〕31号)号文件规定的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扩大至全区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简化申报流程

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三甲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其中,区直公立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医保局提出,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向各市医保局提出。各市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报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发放临时收费代码,具备开展条件的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参照同一临时收费代码执行。

壮瑶等民族医以及各省(区、市)尚未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医保局每年适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分期分批公布收费代码试行。

应对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急需开展的新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报自治区医保局临时赋码,但在疫情结束时取消。有必要常规开展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申报,由自治区医保局组织论证后正式赋码并公布。

三、规范申报审核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桂医保发〔2019〕31号文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医保部门应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审核,与已开展项目的内涵相同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要时可作为已开展项目的“计价说明”:一是为儿童、婴幼儿、精神疾病、重症患者、甲类或乙类传染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时,难度、强度和消耗显著高于向普通群体提供服务的;二是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的;三是变更已开展项目服务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等,边际成本或效益特别显著的;四是价格政策明确应该按加收项处理的其他情形;五是不同部位,同一诊疗目的的项目或同一诊疗项目但具备差异化收费标准的情形。

四、做好监测评估

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跟踪掌握所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做好监测、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各市医保局应按附件要求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自治区医保局对临时赋码的医疗服务项目适时组织论证后,公布正式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编码。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