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1〕10号
2021.04.14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蒙医发展,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纳入动态调整中(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的11项中医项目和2项蒙医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自2021年4月26日起执行,同时终止2018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系统中相应项目收费。
二、请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做好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宣传和管理工作。
三、请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做好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四、请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本次价格调整项目的数据库更新工作。
五、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附件:纳入动态调整中(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