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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2版)的通知-沪卫基层〔2022〕8号

2022.09.2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起,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进发热哨点诊室建设,我委印发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指导各区夯实基层发热筛查与处置网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结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在原有工作指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2版)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等精神,2020年起,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建设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切实发挥“哨兵”作用,及时发现、甄别、转运、诊疗相关发热患者,筑牢社区疫情防控网底。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发热哨点诊室设置和运行,特制定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2版)。

一、功能任务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日常期间与传染病流行期不同场景下,分别发挥社区发热哨点诊室甄别、转运、对症诊疗等功能。

(一)日常期间

在日常期间,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对前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发热患者,或存在其他症状、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以及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开展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工作。其中,有明确发热原因(可排除传染病)的患者,接诊医师可直接诊治或引导其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门诊诊治;对原因不明发热的患者,或存在其他症状、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以及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闭环转诊至区内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传染病流行期间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对前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发热患者,或存在其他症状、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以及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原则上均闭环转诊至辖区内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传染病流行期相关要求实施。

二、建设标准

(一)房屋要求

本市发热哨点诊室应当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通风良好,选用独立空调,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交叉,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诊室应至少配备1间房间,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增加候诊区、治疗室、卫生间、药房、检验室等功能用房。

按照国家社区发热诊室标准,本市各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应在“十四五”期间,原则上均达到国家标准,包括三区两通道、独立卫生间等设置。

(二)设施设备

诊室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疫物资,诊室内选用设施设备应易于消毒,具备一定的抗腐蚀能力。

1.基本配置。诊疗台(医患间距离≥1米)、诊疗椅、电脑(医生工作站)、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具等诊疗检查设备,以及医疗废弃物桶、紫外线灯、消毒剂、消毒设备、快速手消毒设施等。

2.可选配置。宣传栏、诊间支付系统、心电图机、非接触洗手设备、干手设备、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摄像监控系统、对讲系统。

(三)标志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中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哨点诊室就诊。发热哨点诊室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LOGO)作为诊室标志。

三、设置要求

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门诊的除外)均应设置发热哨点诊室。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一定规模的服务站与村卫生室设置发热哨点诊室。

对未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应将发热哨点功能整合纳入社区基本就诊流程,切实落实发热“哨点”功能。

四、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发热哨点诊室建设运行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包括协调与上级医疗机构转运、对接专家开展咨询培训指导、日常管理以及监督自查等。

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应安排临床医师或护理人员值守。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原则上应至少安排1名临床医师,并至少配备1名护理人员随时响应。

相关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消毒隔离等知识技能培训。按照专人专岗的原则,接诊不明原因发热人员或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的医护人员,当天不得再参与其他岗位工作。如接诊对象确定为阳性感染者,对接诊医务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落实后续管理要求。

五、工作流程

(一)预检

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使用非接触设备进行体温测试,当体温≥37.3℃,或出现其他有关症状、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以及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由预检人员引导患者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二)接诊

1.复测体温。提供水银体温计对患者体温进行复测,并记录下两次最高的体温。

2.信息登记。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基本信息、疫苗接种情况、核酸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史、发热和/或呼吸道等其他相关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

3.检验检查。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并视情况进行血常规或其他检查项目,有条件的可开展核酸检测。发热哨点诊室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具备生物安全柜等抗原检测必要设备条件的,可由医务人员进行抗原采样检测,或由患者在医务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现场采样自测。对不具备生物安全柜等抗原检测条件的,由患者在医务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现场采样自测。

(三)处置

1.在日常期间,对于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抗原检测阴性且具备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患者,接诊医生可予以诊疗,或安排其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门诊进行后续诊疗。每天上、下午对诊疗环境至少开展2次预防性消毒。

2.在日常期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以及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接诊的相关患者,由社区发热哨点诊室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留观隔离区等待,报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部门落实上报,对接区内指定的上级医院发热门诊,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做好转诊和记录。转诊后,由诊室医务人员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上级医院发热门诊接诊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联动。

六、工作要求

(一)首诊负责

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发热哨点诊室的接诊工作,不得拒诊、拒收患者。做好接诊病人的信息登记与病史记录。

(二)个人防护

诊室工作的医护人员应按照标准穿戴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护用品开展工作。其中,日常期间医护人员结合实际需要采取一级或一级+防护措施,传染病流行期间采取一级+或二级防护措施。

(三)管理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和最新标准制定发热哨点诊室管理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社区各项工作制度与流程,包括发热哨点诊室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消毒隔离制度、诊室就诊流程、病人登记制度、病人转诊制度、病人就诊须知等。相关制度应统一上墙。工作人员按要求采取一定频次的核酸检测(参照发热门诊)。

(四)人员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以传染病防治为主题的各类培训,包括院感、消毒隔离、采样规范等。医务人员应熟知相关传染病防控、医疗废弃物管理等知识,熟练操作“七步洗手法”“消毒液配置”“常用消毒方法”“鼻咽、口咽采样操作”等技能。

(五)消毒医废

诊室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消毒以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七、监督保障

(一)支持保障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构建以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为核心,社区发热哨点诊室为网底的区域传染病筛查网络,协同属地街镇,对社区发热哨点诊室设置和运行落实场地、资源、经费与技术保障。

(二)监督指导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发热哨点诊室运行管理自查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标准规范运行;市、区级卫生健康委定期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监督指导。

(三)信息化建设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基于现有的信息化基础,将发热哨点诊室信息整合纳入管理,推进患者的基本资料、就诊情况、核酸检测、抗原检测以及检验检查结果等信息内容的有效上传和下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