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2025〕1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24〕31号,以下简称《意见》,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为做好本市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鼓励引导助产医疗机构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通过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促进医疗机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更加优质规范,环境设施更加舒适温馨,诊疗流程更加便捷高效,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工作要求,到2025年底,推动生育友好医院在助产医疗机构中的比例达到15%;到2030年,生育友好医院在助产医疗机构中的比例力争达到90%。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坚持机构自愿和正向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引导助产医疗机构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重点发挥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的带头作用,推动相关机构在生育服务流程优化、生育健康教育推广、生育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创新引领。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所在辖区助产医疗机构按照《意见》提出的《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指南》开展自评,达到建设指南要求后,填写《上海市生育友好医院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申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加强对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评估,并将建设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医保部门。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根据《意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医保等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要将产科作为各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病房改造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孕产妇就医需求和院内资源调整优化,适当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全面改善产科住院条件。加强产科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落实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依法许可准入,加强政策支持。要按照《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卫妇幼函〔2024〕93号),全面加强对助产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信息化建设,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构建促进助产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我委将协调市医保局加快落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合理确定产科价格水平,促进产科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总结与评估
我委委托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市级复核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妇幼保健中心报送辖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和申报情况,并填写《上海市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市妇幼保健中心组织对各区报送的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情况进行市级复核,于每年10月底前将全市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情况报送我委妇幼健康处。我委对市级复核合格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认定,并适时总结建设成果。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闵老师 23117886;市妇幼保健中心,张老师 32576317。
附件:1.上海市生育友好医院申报表
2.上海市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评估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