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21〕3号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医发〔2016〕62号)《普通专科门诊部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眼科门诊部不开展全麻手术。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3个眼科二级专业科室,不设眼科以外的临床科室,不设住院床位;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急救室、药房、检验室、消毒供应室等功能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可与其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范围为眼科的执业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眼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二)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三)临床科室有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非临床科室有相应专业师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眼科专业从业背景或3年以上眼科医疗管理经验。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2;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每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m2;
(三)应设置独立手术室,每个手术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
(四)检验室、消毒供应室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检验、消毒供应业务也可以有效合同的方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监测仪、手术床、手术显微镜、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含角膜曲率计功能)、镜片箱、视野计、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眼底照相机、眼科超声仪、角膜地形图(视光专业必备)、器械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仪(锅);
(二)急救室至少配备除颤仪、氧气、心电监测仪及急救药品车;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规章制度完善
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门诊部相适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解读链接地址:http://wsjkw.hlj.gov.cn/pages/60c8026112c15b40b8ce08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