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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医管〔2021〕8号

2021.11.22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

为加快推动我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重要性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具体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各相关主体建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助力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有效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二、科学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一)加强组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组织管理,具体由委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承担,委托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指导、培训与质控。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依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和相应临床专业类别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独立或联合开展药品综合评价。

(二)建立技术咨询和专题培训制度。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要组建涵盖临床药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统计学、卫生技术评估、伦理学等不同专业领域专家构成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和专题培训,做好综合评价质量控制工作,提高我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并为结果应用转化提供指导。

(三)规范综合评价工作。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医疗机构或团队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优先从心血管病药物、抗肿瘤药物、儿童药物、抗感染药物和中成药等五大类中遴选用量大、费用负担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品种,充分运用循证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多学科知识体系,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展开定性、定量综合评价工作。持续积累基础数据,逐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多维分析模型,推动评价工作持续改进。

(四)注重评价结果的转化应用。我委将依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国家基本药物、鼓励仿制药品、鼓励研发儿童用药等药品的遴选动态调整建议,并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强化上下级药品使用衔接、控制不合理药品的使用、提高药学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完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委将加大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管理力度,定期总结分析全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要加大对临床综合评价的技术指导,健全制度,强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评价方法,确保综合评价工作的科学规范。

(二)健全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由政府、医疗机构、学(协)会、科研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协同、共同推进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保障机制和规范管理的运用模式,确保综合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可持续。

(三)确保数据安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评价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参与单位要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构建可信的网络安全环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