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四川】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修订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医保发〔2021〕18号

2021.09.25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医保发〔2021〕1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医保诊疗项目信息系统与全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一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市医疗保障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以下简称《省基准库》)为基准,对2009年制订的《巴中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及由发展改革、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文件进行逐一清理比对,规范和修订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将修订后的《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与省基准库一致

(一)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凡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分类说明、计价说明等与《省基准库》不一致的,修订为完全一致。

(二)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本次贯标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如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1204注射”大类中含药物配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材料,不再单独收费。

(三)保留公立医疗机构特殊补偿政策。在此次贯标过程中,省级保留了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对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所提高的诊查费、护理费给予了单独赋码。

(四)无法映射的诊疗项目停止执行。以前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本次无法映射到国码、省码的,一律暂停执行。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不得自立或分解项目,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非除外内容纳入门诊收费,不得提高价格标准。

(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全市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收费地点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落实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对码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载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规范开列,患者对费用清单所列项目和金额有疑问的,医疗机构必须作出明确答复。患者按费用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凡与费用清单不符的费用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三、其他事项

(一)《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内含医保报销类别,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限价标准和报销类别参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医保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此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繁多,专业性强,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以便修订和完善。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90天。试行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正式版本。2009年原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卫生局发布的《巴中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及原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此前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doc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