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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咸医保发〔2023〕41号

2023.10.31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市基金监测中心,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33号)要求,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现结合实际,就我市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于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适用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新增修订项目

    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129项,其中新增40项、修订83项、废止6项。同步新增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2类。28项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新增项目(详见附件1第13至40项)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该项目原申报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应用情况向医保部门提出二次申报,核定后转归。

三、新增修订项目价格

(一)我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规定相应级别最高限价执行。(附件1、2、4、5)

(二)我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涉及价格变动部分按照省规定相应级别最高限价执行;修订涉及价格未变动部分按照《咸阳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版)》最高限价四舍五入取整执行。(附件1、3、4、5)

四、医保支付政策

我市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可参照执行,按照《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暂行)>的通知》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抄送并按规定做好公示。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次新增修订项目价格为全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依据,各医疗机构的项目价格行为要以医疗服务项目准入为前提,能否开展该项目须经各级医疗机构主管卫健部门批准。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咸阳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0项)

 2.咸阳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3项)

 3.咸阳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3项)

  4.咸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

  5.陕西省新增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2类)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新增修订项目价格通知 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