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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72号

2022.11.18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湖南)中选结果,共计61个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1)。我省有报量但无中选的残缺规格药品甲泼尼龙片(规格:16mg)、碘帕醇注射液(规格:30ml:11.1g)、盐酸美金刚缓释胶囊(规格:14mg)、注射用头孢米诺钠(规格:0.25g),因医疗机构报量较少,不另行开展带量询价,由医疗机构从医保招采子系统采购备供药品或者价格适宜的可替代药品。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2年11月25日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同时,所有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停止在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请医疗机构提前做好用药衔接。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2-1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疗机构首年(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约定采购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如依达拉奉注射液和奥司他韦胶囊),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将按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该中选产品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

    (二)采购周期。中选产品采购周期按照GY-YD2022-1文件规定执行。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省局从国家采购平台下载并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各市州汇总详见附件2,医药机构明细可登录医保招采系统“合同管理”查看)。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采购周期内,当中选产品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时,省医保局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产品替代原中选产品,以保障临床供应(备供产品详见附件3)。为切实做好中选产品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经药品上市持有人同意,中选产品暂不纳入我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范围。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医保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确保患者药品使用有序平稳过渡,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非中选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四)试行货款直接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依托医保招采子系统,积极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具体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试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前,医药货款暂由医疗机构与相关医药企业线下结算,原则上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药品(不包括备供产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价有效挂网(交易)价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挂网;国家集采中选未选择供应湖南的过评药品按不高于本药品中选价格联动挂网,其他过评药品按不高于中选产品、备供产品、已挂网过评药品最低价三者的高值限价挂网;未过评药品按不高于中选和备供产品最低单位可比价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六)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在内的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暂缓支付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结余留用政策宣传,将激励政策传导至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形成社会共识。

    附件:1.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湖南)

          2.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3.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备选供应品种清单(湖南)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