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57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现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辽宁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人员(http://www.cqlp.org.cn/);
2.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3.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
4.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
5.相关素质、能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6.无严重违反从业规定行为。
三、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
2.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3.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将被取消资格。
4.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从业登记。
四、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
五、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从业药师管理档案,加强对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使用和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从业行为的,注销其从业登记。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