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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二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1〕14号

2021.02.24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结合我省实际,遴选了第二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附件: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第二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