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公告-公告〔2020〕11号

2020.04.3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20〕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按照我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自2020年4月30日起,对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仅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的,市药监局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药监局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和市药监局网站获取。

二、凡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含(三、四类)的,仍按照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原有审批程序执行。

三、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的申请人要严格履行承诺。市药监局将加强对申请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