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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粤财社〔2025〕81号

2025.05.26
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3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4〕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22,393万元(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该项资金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5年度“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此项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4-城乡医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各地应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具体使用按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收统支。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各地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

2.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