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统一执行胰岛素类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省糖尿病患者充分享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红利,有效减轻用药负担,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2022〕7号)、《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执行胰岛素类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标准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
二、医保支付规则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照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照政策规定分担。
三、支付标准执行范围
胰岛素类产品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涉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时均执行本通知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为两年。省局将对相关药品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系统维护,各地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支付标准执行注意事项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以及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药店要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照中选价格纳入医保支付,其他协议医药机构执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胰岛素类产品,以及未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使用胰岛素类产品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生应事先告知患者相应的药品集采政策、价格和支付标准,保护参保人知情同意权,引导参保人选择和使用国家集采中选产品,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医药集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有利于推进医药集采政策落地实施,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尤其是医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多种渠道,主动加强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解读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预期。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