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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开展对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2.08.10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购药可及性。2021年11月份,我省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范围。为了规范零售连锁药店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管理,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对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零售药店落实集采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我省《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6号)和《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检查各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零售药店采购、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情况,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医保协议约定,提高行业自律,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成果落实落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我省所有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零售药店实现检查全覆盖。检查内容包括:集采药品的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各零售药店集采药品政策宣传情况,集采药品存放、标识、价格管理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和承诺规范售卖集采药品情况,集采药品进、销、存及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等,检查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检查时间:202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检查办法:各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自查,督促检查各门店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对照《补充协议》,逐条逐项自查,确保各门店按要求销售集采药品,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整改。

(二)专项检查 

检查时间:2022年9月16日至10月20日。

检查办法:按照“谁监管、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连锁药店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违反通知中《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的,按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进行处理。专项检查中需要的部分数据,由省局从采购监管平台提取后统一发送给各省辖市医保局。

省辖市医保局督促辖区内各县、区完成属地所有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连锁药店门店的专项检查。

各跨省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见附件3)由省医保局组织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检查。

郑州市内的省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省市医保双定点零售药店由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检查。

(三)结果上报 

2022年10月31日前,各地应将检查处理情况上报省局价采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省局价采处邮箱ybjjcc@126.com。

(四)省局抽查 

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到位、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与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各零售连锁企业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集采药品监管工作,加强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执行,防止集采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压实责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压紧压实监管主体责任,要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内设科室和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逐级汇总上报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对于忠于职守、履职尽责者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不履行或者履职不到位者严肃追责问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成效明显。

(三)健全机制。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倒卖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处理,持续提高监管震慑作用和线索查处力度;积极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衔接,建立“行刑衔接”“行纪衔接”等工作机制,强化一案多查,联合惩处工作机制。

(四)做好宣传。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电视、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集采药品相关政策、域内集采定点零售药店分布、集采药品价格等信息,提高集采药品药店销售政策知晓度,为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联 系 人:朱晓鹏  0371-69698034

 

  附件:1.定点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清单

        2.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检查清单

3.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企业名单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定点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清单.xls

附件2: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检查清单.xls

附件3: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