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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4〕14号

2024.09.11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当前,我省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器械采购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无法追溯源头等问题,在国家谈判药品配备使用中还存在入院渠道不畅通、考核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器械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国家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确保医疗安全,切实惠及群众,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器械使用管理专业组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为本单位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以及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提供技术支持。我委于2023年8月组建了省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各地要尽快完成地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建工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成立静脉输液治疗、抗肿瘤药物、抗菌药物、儿童用药、麻精药品管理等工作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重点围绕优化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确保用药安全等工作进行研究。

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采购管理

(一)合理确定药品器械采购渠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卫医发〔2020〕2号文件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由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合理确定药品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品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由其确定配送企业。

(二)加强药品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并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制度,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鼓励各医疗机构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药品采供管理效率。

(三)加强器械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要查验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时,还应当妥善保存采购原始资料,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信息记载到病历等记录中。

三、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一)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保障群众精细化、多样化用药需求。对于麻精药品、兴奋剂类等药店不允许销售的特殊类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切实予以保障。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要依托医保部门搭建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306号)有关要求,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处方外流前院内审方工作,确保外流处方安全合理,打通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优化国家谈判药品考核机制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优化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三)合理确定院内药品品规数量

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四、加强重点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一)加强儿童用药配备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儿童用药遴选制度,做好儿童用药的配备管理。遴选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进一步拓宽儿童用药范围。

(二)加强抗菌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委制定的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 号)规定的品种、品规数量要求进行管理。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需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三)加强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各级各类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我委明确的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报同级药事质控中心备案。靶向抗肿瘤药物和肿瘤免疫治疗药物应纳入限制使用级管理。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龚 旭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