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精神,为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保障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与结算业务正常开展,现就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国家结算编码院内系统信息更新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国家结算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更新维护工作,督查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应用国家结算编码,坚决杜绝新旧编码切换过程中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 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表.pdf
闽医保〔2024〕1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