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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伊马替尼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46 号

2022.08.09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45号)和长三角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本市中选结果,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调整伊马替尼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2年 8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8月8日

 

附件:

 

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调整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包装单位

规格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备注

1

调整

伊马替尼

片剂

100mg*60片/盒

1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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