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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吉林省2021年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21〕2号

2021.04.12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卫监督发〔2021〕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委相关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2021年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我省2021年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执行,确保全年工作有序推进,全力取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新突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信用基础建设

健全和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持续推进建立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及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各级具有行政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特别是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与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

二、持续推进“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落实

继续抓好“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构建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长春市、通化市继续抓好“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搞好工作经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督导考核工作。各地重点围绕《吉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分解表》中任务分工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加强卫生健康行业信用监管。

三、积极推进智慧卫监“信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

依托省政数局智慧卫监项目构建“信用+综合监管”平台,逐步完善各类应用系统功能;利用现有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吉林系统、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等系统,加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的录入与上报。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医疗机构单位和人员信息、企业信息新增审批、备案、注销信息的汇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县一体共享应用、基础业务一体协同、应用一体推进。

四、不断拓宽信用承诺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制。各级行业审批、许可机构,依据各自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4月底前完成),并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推动在更多行政许可事项中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审批、许可、备案等活动时,全面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和完善各单位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督促整改,加强监管。

五、全面提升“双公示”质量

依据《政府信息公示条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月形成“双公示”台账,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将审批许可信息录入到信用吉林网站进行公示;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到吉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同步共享到信用吉林网站进行公示。

六、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等领域的诚信建设。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通过政务信息交换共享、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窗)、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投资在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在行政许可审批环节、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检查等各类政务服务领域全面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制定承诺书对外公布。

七、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依据国家的行业综合评价标准,对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开展综合评价,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示。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和政数局推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将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使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切实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

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四张清单”。依据《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确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与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和公开,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加大监管对象失信行为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增加严重失信的代价,确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与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和公开。

按照《吉林省一般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批量修复工作方案》组织各类一般失信主体开展集中信用修复。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扶贫帮困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要以不同形式组织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信用修复培训。不断提高严重失信主体退出比例。失信行为修复后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备查,审查通过后,纳入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九、集中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持续推进严重失信问题的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术中加价、无证行医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公布严重失信者名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促进医疗行业秩序有序发展。

十、加大信用宣传力度

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审批、许可、备案单位,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对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十一、拓宽信用产品创新性应用渠道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信易+”惠民便企产业开发和应用,让信用真正有价值。

    联系人:于飞     联系电话:88906338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