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

2021.10.21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29号)要求,认真落实,于10月29日前至少确定1家符合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的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并报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由省医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严格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三、合理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作用,及时召开院内药事会,确保做到“应配尽配”,要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四、加强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反馈。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