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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制定宜春市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放宽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2.06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宜春实际,制定了宜春市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放宽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放宽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宜春市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放宽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项)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