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关于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的通知

2021.12.27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9号),现将《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统筹区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名称、代码、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医保支付标准、支付类别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自行制定、增加或修改数据库信息。其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全省各医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0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统筹区要按要求定期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中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以电子版形式下发)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